陕西宝鸡,63岁的老李,心脏搭了4个支架,还有糖尿病、高血压、肾炎,一身的病。就因为左上倒数第二颗老牙不舒服,刷到了宝鸡大团圆口腔医院的广告——上午种牙下午吃肉牙齿大团圆,活过100岁——心动了,想着去检查一下。
结果呢?一颗牙没检查出名堂,嘴里的12颗牙全被拔光了,当场种上10颗。银行卡、支付宝、微信里的18800元被刷得干干净净,还倒欠医院6200元。儿子找到他的时候,满嘴是血,兜里只剩30块钱车费。
这事听着像段子,但它就是真的。更离谱的还在后面。
事情发生在2025年9月22号。医院打电话给老李,说顺路接个病人,可以把他捎上去免费检查。老李上了车才发现,压根没有别的病人,就是专门去接他的。
到了医院,全程没通知家属。手机被收走,直到手术做完才还。麻醉告知书上,连性别都写错了——一个63岁的老大爷,写成了女。老李心脏搭了4个支架,血管堵了百分之九十五以上,糖尿病高血压肾炎一大堆基础病——这种情况做全口拔牙加即刻种植,风险有多大?医院显然没当回事。
家属事后三次去调病历,三次拿到的内容都不一样,一次比一次厚。事发半年多后,医院才补了一份术前心内会诊记录。是不是真做过会诊,只有医院自己知道。
事情曝光后,宝鸡市渭滨区卫健局和市场监管局联合介入。2026年7月5日,官方通报来了:医院诊疗行为严重违规,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,法定代表人被约谈,责令限期整改,给予顶格行政处罚。
但问题来了——什么样的处罚算顶格?这个顶格能不能让下一个老人不再被坑?
说完了事件经过,我们说说这里面的法律问题。
先说医疗行为本身。老李去看一颗牙,被拔了12颗、种了10颗。这种操作在法律上叫过度诊疗。民法典第1219条写得很清楚: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,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。需要手术、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的,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、替代医疗方案,并取得明确同意。
对照一下:老李只被告知免费检查,没人告诉他牙要全拔。全程没通知家属。只给了一个全拔全种的方案,没给替代方案。这三点,每一点都踩在违法的红线上。
有人可能问,老李自己在手术单上签了字啊?问题是,手机被收走、和家属断了联系、被关在医院里反复推销——这种状态下的同意,法律上应该怎么算?民法典第148条规定,一方以欺诈手段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,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。老李签字的那个同意,很可能就属于这种情况。
再说评估的问题。心脏搭了4个支架的老人做全口拔牙,麻醉风险极高。麻醉告知书上性别都写错了,这种草率的术前评估,违反了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第13条关于风险告知和术前评估的规定。说白了,这不是技术问题,是根本没把病人当人看。
说完了医疗行为,再说广告。
上午种牙下午吃肉无痛种牙牙齿大团圆活过100岁——听着很美,但跟事实差了十万八千里。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:医院说和西安交通大学有合作——假的。说和第四军医大学有关系——假的。说和中华疑难种植牙研究院有合作——假的。墙上贴的体育冠军点赞海报——自己截图打印的。
广告法第28条说得很明白:商品或服务的性能、功能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,使用虚构的证明材料,只要符合一项,就是虚假广告。这家医院至少踩中了两项。
处罚有多重?广告法第55条写得清楚:发布虚假广告,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。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,二十万到一百万。情节严重的,一百万到两百万,可以吊销营业执照。
同时,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7条明确限制了医疗广告能说什么——只能写机构名称、地址、诊疗科目、接诊时间。什么冠军推荐上午种牙下午吃肉,从一开始就不该出现在市场上。
你可能觉得——钱不是退了吗?赔偿也拿到了,这事是不是就完了?
没那么简单。
从法律上看,这家医院可能同时吃三类责任。行政责任,卫健局和市场监管局已经在处理了。民事责任,老李拿回了钱也拿到了赔偿。但民法典第1179条说得很清楚,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远不止退费——如果老李因为这次过度拔牙导致长期口腔功能障碍或其他并发症,赔偿应该覆盖后续所有治疗康复费用和残疾赔偿金。
第三类,刑事责任。这个要等调查结果。如果发现有系统性的、长期的过度诊疗行为,金额累计达到标准,相关人员涉嫌诈骗罪。刑法第266条规定,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根据司法解释,三千块就能立案。把老李的18800元刷光,立案门槛早就过了。
这事给所有人提了三个醒。
第一,看牙一定要多问一句还有别的方案吗。医生有告知替代方案的义务,但现实中不一定每个医生都会主动说。你问了,他就必须回答。不问,可能就只剩全拔全种一条路了。


